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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请取消学院警告处分的相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15-09-18 | 来源:  | 作者: | 点击:

 

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《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手册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受学院警告处分(不含二次违纪)的学生,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,能够积极进步,自觉改正错误,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,受处分次学年,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班级审核,班主任同意签字,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,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,可取消该学生处分。

一、上一学年的学习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入所在班级前60%者;

二、在学校、学院(含班级)组织的活动中,个人获得院级三等奖以上者或班级一等奖两次以上者;

三、所在宿舍获得两次以上(含两次)院级文明、卫生先进宿舍称号或学院卫生检查一学年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者;

四、上一学年参加国家英语四、六级等级考试,成绩在425分(含425)以上者,或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(含二级)等级考试者。

五、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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